中水协[2016]4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养殖河鱼屯 加工企业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申请企业需符合《通知》要求。
二、申报材料要求
1、请相关企业认真阅读《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审核办法(试行稿)》,了解申请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
2、登录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网站(www.cappma.org)下载《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审核申请表》。
3、如实填写《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审核申请表》,术语规范、内容真实完整,要求使用A4纸双面打印。并按表中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4、本年度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12月30日。
三、申请材料报送
1、请将加盖公章后的《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审核申请表》与有关申请材料一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寄送至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全套材料需提供电子版,电子信箱:htjgqysh@163.com。
2、寄送地址与联系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0号富丽华园A座403,邮编:100125
联系人:孟蝶、王晶,电话:010-85274845/65067227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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