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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安办发布安全消费提示—— 餐饮单位不得销售河豚鱼

作者:admin    协会动态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点击数:2265    更新时间:2014-8-9

               

                              河豚鱼(资料图片)

南国都市报6月14日讯(记者 陈新 通讯员 王刚)为防止误食河豚鱼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和生命安全,近日,我省食安办向全省发布河豚鱼食用安全消费提示,提醒广大群众谨防食用河豚鱼,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消费提示: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河豚鱼。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河豚鱼及其毒性的认识,不购买、不自行捕捞和食用河豚鱼。误食后,如发生口唇、手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广大消费者外出就餐时谨慎选择鱼类等水产品,消除“吃河豚”的侥幸心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防止误食有毒水产品中毒事件的发生。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河豚鱼的,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

  据悉,河豚鱼,又称“气泡鱼”、“气鼓鱼”等,大部分生活在海中,但在淡水及海、淡水汇合处也可发现。河豚鱼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的河鲀毒素,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中毒症状,严重者可危及生命。潜伏期为0.5~3小时。河豚鱼中毒极易导致中毒人员的神经麻痹,进而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现在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中毒死亡率比较高。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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